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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sina新聞

不動產登記後,房地產稅會跟進嗎

??為瞭推動反腐、為瞭縮小貧富差距、為瞭財政增收,這些訴求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另一方面,無論是咱們的政策制定,還是公眾對政策的期待,恐怕都需要走出那種急功近利的工具理性,回歸到價值理性層面來思考問題。

??其實,上述問題還不是房地產稅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礙,更重要的在於,這一新稅種自身面臨的法理依據問題。

??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那麼,在不動產登記政策落地之後,房地產稅會不會迅速跟進,特別是在今年兩會上,能否取得立法上的突破,也就成瞭很多人關註的問題。

??關於房地產稅,力主推動的聲音不小。首先,近年來,房嬸、房叔類新聞層出不窮,落馬官員擁有多套房產的消息牽動公眾神經,公共輿論中存在一種普遍的期待,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其作用不僅有利於平抑房價,也為財產稅的推進鋪好瞭路,依據不動產數量,開征一定的財產稅,既有縮小貧富差距、抑制過度消費泡沫和過多占用土地資源的作用,同時還能為財政增加收入。

??其次,作為利益相關方,財政、稅務部門對房產稅征收也非常關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最新《求是》雜志撰文列出瞭稅收改革的清單,透露稅收改革的幾大方向。對於備受關註的房地產稅,樓繼偉表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使房地產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

??至於地方政府的態度呢?《華夏時報》2月份曾報道,目前,多個城市已面臨“無地可用”局面。深圳發佈的“珠三角全域規劃”報告顯示,在珠三角城市國土開發強度上,深圳以接近50%位居四個一線城市之首,遠超30%的國際警戒線,而廣州也已逼近紅線。此外,北京以全市土地計,建設用地開發強度為21.3%,若以可開發的平原地區計,則建設用地開發強度達到瞭57%。再加上樓市存量積壓、稅改等問題,用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的話說,“由於"營改增"之後,營業稅沒有瞭,地方的獨立稅種消失,地方財政失去瞭一個保障性來源,在種種因素作用下,對房地產稅的改革,地方政府可謂動力十足。”

??當然,房地產稅征收不僅包括詳細瞭解每個人究竟擁有多少房產,還需要更為復雜的是稅制設計。比如,房地產稅稅率定多少?是對存量房還是增量房或者所有房屋都征房產稅?如何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訴求,按套征收還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種種問題牽一發動全身,需要全面考量。正因如此,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房地產稅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進,但很難確定出臺的時間,這涉及很多技術性問題,比如不動產登記、房產評估制度、房產糾紛的救濟制度、官員財產申報、預算公開完善等。

??最新一期《財經》雜志,一篇題為《房地產稅加征須慎行》的評論中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歷史背景。文章說,中國內地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是從香港借鑒而來。因香港地區需歸還中國,殖民地時代的香港政府不能轉讓土地所有權,所以在解決土地流轉問題時,創造性地發明瞭土地批租制度。即政府通過招標、協議、拍賣等形式,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一次性收取整個合同期間的租金。所謂“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租期內土地租金的一次性提前給付。而從法律倫理來說,租與稅不應同時存在。那麼,在當前的土地產權框架下,或者取消房地產稅,政府隻收取地租(土地出讓金);或者政府不收取地租(土地出讓金),隻征收房地產稅。對於後者,就必然涉及到產權安排的改變。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

??稅務學院教授胡洪曙所言:“要使房地產成為完整的征稅對象,並且使國傢找到符合經濟學邏輯的真正的納稅人,房屋和土地的產權歸屬必須一體化。”

??不少人其實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如重慶市市長黃奇帆曾將房地產稅形象地稱為“兩頭收”:“假如我們沒有土地出讓金這一說,那麼我們應該所有的房子都收房產稅或者物業稅。但是我們前面收瞭出讓金,後面再收物業稅,兩頭收的話就過分瞭”。全國工商聯房地產

??商會會長聶梅生也曾提出,房產稅征收繞不開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這一前提,現有條件下出臺房產稅等於重復征收。

??另外,征收財產稅還需要一個基本前提,你征稅的對象是一個產權意義上“完整的財產”。而在目前的情況下,咱們的房產,不隻存在房、地產權的分離,還面臨一個使用期限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林

??達集團董事長李曉林呼籲,“為瞭更好貫徹房地產稅制度,當務之急是需將商業住宅類(從目前的40年)調整為70年,同時逐步取消70年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說,最好在2017年以前,全國所有土地種類均是70年使用年限,隻有這樣才可能在2017年(十九大)上的房地產稅制度做政策性鋪墊。”

??種種跡象都表明,不動產登記後,房地產稅恐怕難以跟進,至少短期內如此。如何看待這種情況?對於已經落地的不動產登記,知名財經評論傢葉

??檀曾發文感慨,“動輒把不動產登記與反腐、土地財政相連,把反腐、保護合法財產、改變地方財政來源的重任強壓在不動產登記頭上,實在是不切實際的期盼。”我覺得,這個觀點,在房地產稅問題上可能同樣適用。

??為瞭推動反腐、為瞭縮小貧富差距、為瞭財政增收,這些訴求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另一方面,無論是咱們的政策制定,還是公眾對政策的期待,恐怕都需要走出那種急功近利的工具理性,回歸到價值理性層面來思考問題。就如3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上,《勿以工具思維看待不動產登記》文章中說的,雖然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更趨透明化,可以在客觀上促進反腐敗工作,但反腐敗主要是一個公法領域的問題,而不動產登記是私法領域的問題,二者的功能不能混同。不動產登記的完善和統一在客觀上當然也有利於房地產稅的鋪開,但房地產稅問題應該放在健全“不動產物權法律體系”的大框架下來理解,而且要符合產權改革、財稅改革總體的思路與頂層設計,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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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3-03/06515978295494932480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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