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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11.2億(14億(假設)8成)
年利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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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
一胎土融:30億[35億(假設建地鑑價)8.5成]
年利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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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sina新聞

房子沒買成 還要3萬中介費?

  南都訊記者邵銘通訊員邱小華 簽完房產買賣合同,才發現"貨不對板"。買傢要求叫停,中介卻要3萬元居間代理費,並為此訴諸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中介未提供真實準確的房源信息,過錯在先,遂駁回其訴求。

  近年來房市火熱,與中介的各式糾紛也從未停止。10月25日,南都曾報道,禪城一中介老板以幫忙還貸為由,竟將房主賣房所得275萬元挪作他用。為此,禪城法院也於昨日發佈瞭兩宗典型案例,以指導市民維權。

  1



  房源信息有誤交易失敗 仍收中介費

  2010年11月20日,許某在中介公司看中掛牌面積為115.82平方米的一套房源。與賣方包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瞭《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買賣代理費支付承諾書》,約定交易價格71萬,中介費3萬,包某與許某共同支付。

  許某發現房屋實際面積為107.29平方米,另外7平米實際是單車房,與中介公司告知的情況不符,遂拒絕購買房源。不久,包某把房屋另賣他人。

  中介認為,買賣雙方不願再履行合同,造成交易失敗,但已經提供居間服務並促成雙方簽訂瞭《房地產買賣合同》,包某和許某均應該及時支付房地產咨詢及買賣代理費3萬元。遂將許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中介公司未能提供真實準確的房源信息,誤導瞭許某,過錯在先,故駁回其請求。

  [法官點評]中介有查實房源重大信息的必要義務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現實中,交易房產是否存在權利負擔和權利瑕疵是一項當事人是否購買房產的主要因素,中介服務部作為中介方,有義務掌握並向委托人如實告知,否則,無論居間合同解除與否,居間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2



  "吃"完買方又"吃"賣方 索超額中介費

  2012年11月26日,在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鐘某將一套商品房以5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吳某,三方簽訂瞭《房地產買賣合同》。過戶後,中介公司隻收到瞭吳某的居間服務費15000元,鐘某拒絕支付任何費用。中介公司遂告上法庭,要其支付中介費5000元整。

  鐘某稱,合同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簽訂前,自己已在多傢中介放盤,並不是獨傢代理的,且中介公司已經收取吳某的居間費用,如果再向賣方追要5000元的話,總額已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收費標準,不應該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綜合審理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已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均獨傢委托經紀方提供居間服務",確認中介公司可以按照成交價格的3%即15900元收取居間報酬。依法扣除吳某支付的1.5萬元居間報酬後,部分支持瞭中介公司請求,即由鐘某支付900元。

  [法官點評]買賣雙方中介費合計 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2條及《國傢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第6條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傢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其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標準,是指向房屋買賣雙方合計收取的總的費用標準。

  此外,超額違約金也不被支持。不少中介公司約定,如果遲延支付中介費,違約金按照"房屋總金額的千分之五"標準收取。法院認為,這種條款違約金明顯加重瞭對方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不予支持,當事人可申請適當減輕違約金的支付額度。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3-10-31/084636835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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