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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sina新聞

契爺過身 房產該歸誰?

  佛山日報訊 記者聶亮超 通訊員黃建烈、孫楠報道:契爺過身,契仔阿偉獲贈房屋。但四年後,卻因此遺產與契爺親妹梁某玉起瞭糾紛。記者昨日獲悉,經佛山兩級法院審理,法院最終駁回瞭原告梁某玉要求阿偉歸還房產的請求。

  2008年5月,年近80歲的梁某自然死亡,留下6萬多元的遺產與一間位於三水金本的房屋。梁某生前沒有結婚,沒有子女,除瞭妹妹梁某玉外,已沒其他近親屬。處理完後事後,梁某玉取走瞭梁某的6萬多元現金,同時與梁某的幹兒子阿偉約法三章,約定梁某位於金本的房產歸阿偉所有。

  但在2012年12月,梁某玉卻以阿偉非法占有上述房屋為由,將阿偉告上瞭法庭,要求其歸還該房產。庭審中,阿偉辯稱,他自小就認梁某為幹爹,一直以來,梁某的生活起居也是由阿偉一傢人照料。阿偉認為自己已經盡瞭贍養義務,有權繼承梁某的房屋。而梁某玉遠嫁廣西,極少回來探望梁某,更沒有照顧過梁某的生活。

  據法院反映,梁某生前雖有退休金保證生活來源,但腿部患有疾病,行動不便,在死亡的前幾年均由阿偉照料其生活。2008年5月8日,在處理完梁某的後事後,梁某玉的女婿陳某手寫瞭一份《房屋贈與見證》,並由梁某玉、梁某玉子女及見證人見證,確認阿偉對梁某照料的事實。同時,明確將梁某位於金本的房屋贈與阿偉。

  經審理查明,法院發現阿偉隻是過繼給梁某作兒子,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撫養關系,所謂的幹兒子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父子關系,因此阿偉並不是梁某的法定繼承人。但法院認為阿偉盡瞭較多的扶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阿偉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遺產。

  法院審理認為,阿偉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其作為盡瞭較多扶養義務的人,又根據名為《房屋贈與見證》實為遺產分割方案的協議取得瞭房屋的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梁某玉的主張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於是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繼承法》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承辦法官何東海表示,阿偉並非梁某的法定繼承人,但其的確盡瞭較多的扶養義務,這種行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道德上都應當給予正面評價,值得肯定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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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3-11-25/08333749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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