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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sina新聞
村民指違法批證 狀告禪城國土局
要求撤銷萬科廣場國土證,被告稱涉案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南都訊記者門君誠 大樓已拔地而起,樓房也火熱銷售,位於禪城永新南村的佛山萬科廣場仍被訴訟糾纏。因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以下簡稱"禪城國土局")向佛山市萬科中心城房產公司(以下簡稱"佛山萬科")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永新南村兩名村民以其侵犯個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定程序將禪城國土部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土地使用權證。29日,該起行政訴訟案經佛山中院指定,在南海區法院開庭審理,經法庭調查和辯論,當庭暫未宣判。
南都記者瞭解到,該案本屬禪城區管轄審理,經原告向佛山中院申請後為確保審理的公正,中院指定由南海區法院審理。開庭當日,被告禪城國土部門一位副局長和一名工作人員出庭,原告兩名律師出庭,陳某、楊某兩人未到場。
原告訴求:侵犯個人權益應撤銷國土證
原告陳某、楊某是永新南村的村民。兩人在起訴狀中稱,禪城國土局2012年4月2日向第三人佛山萬科頒發佛禪國用(2012)第120166號《土地使用權證》,該證註明的土地位置是禪城區季華五路以北、嶺南大道以西,即原告居住范圍。
原告稱,自己在告訴佛山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一案時(已另案處理),即今年7月8日,才知道被告作出瞭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在禪城國土局查詢得知,該地塊於2010年8月26日由佛山市萬科作為買受人摘牌。
原告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用地批文及征地圖、規劃設計要點及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材料。而第三人佛山萬科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並未依法提交相關材料。
據此,原告要求,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禪城國土局作出的佛禪國用(2012)第120166號《土地使用權證》,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庭上質證:被告53份證據被批"件件違法"
29日上午,約1個半小時的法庭調查階段,原告一一質證被告提交的53份證據。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除瞭證據中個人身份、機構代碼等真實合法外,"幾乎可以說53份證據件件違法"。
違法征地: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依法征收才可轉為國有土地,即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隻有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有權批準。而禪城區依據的卻是佛山市國土部門的一份批復文件,輕而易舉地將集體土地轉為瞭國有土地。
違法掛牌:定向掛牌出讓土地、內定競買人有悖於社會公平競爭原則。雖然被告在答辯中稱通過公開掛牌交易,但該項目有關部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是定向掛牌。
證據不嚴謹:被告在向萬科核發土地證提交的相關證據時,當庭無法出示部分原件,和核發後補交、審核不規范不嚴格等問題。禪城國土局稱,部分證據將庭後核實。
庭審焦點
A
原告是否具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土地證有效存在利害關系
陳某、楊某認為自己是永新南村的村民,佛山市政府此前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截至目前仍然合法有效,沒有註銷。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同時,被告向佛山萬科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宗地管理范圍內,含有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嚴重侵害瞭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告:已簽訂合同無資格提訴
禪城國土局答辯稱,2010年10月原告與佛山萬科為開發涉案土地簽訂有關合同,就房屋拆遷達成一致,並註銷原土地登記,並交回瞭原土地證。因此,兩原告與被告合法涉案土地證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依法不具有提起該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但記者查閱瞭解到,禪城國土局在2012年2月24日發佈瞭一份集體土地證廢止公告,公告中並沒有兩名原告的名字。
被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原告:土地轉國有須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原告認為,涉案的南村土地本屬於集體土地,政府要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隻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有權批準決定征收集體土地。被告根據佛山市國土資源局2009年第12號批復,不能證明涉案集體土地已得到國務院或省政府的征收決定,故被告向萬科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違法的。
土地銀行貸款二胎年息6趴 被告:涉案土地權多屬國有
被告答辯稱,2012年4月25日,萬科向禪城國土局申請辦理涉案土地登記手續,並提交瞭相關材料。經調查核實,涉案土地中屬於南村經濟社所有的99980平米國有土地,面積1360平米為政府用地,及面積為13088平米為小學用地。被告認為,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權屬來源清楚無爭議,可為其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被告認為他們的行為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3-10-31/08483683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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