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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24.8億-5.1億=19.7億)*6%=11820萬

建融
一胎:11.2億(14億(假設)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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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土融:30億[35億(假設建地鑑價)8.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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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地或大樓或飯店買貸,土建融不足,建商餘屋,持分買貸,2房問題,公司名下房屋貸9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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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sina新聞

夫妻間房產證加名 律師幫解答

  夫妻間房產"加名"免征契稅政策實施後,掀起加名熱潮,但不少人對新政策細則並不瞭解,房交會期間,遼寧智庫律師事務所的邴玉娜律師以案例對房產"加名"政策進行瞭解釋。

  不加名就不是共同財產嗎

  案例: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2007年結婚。婚後雙方按揭購買瞭一套二手房,總價70萬元。買房時登記瞭丈夫的名字,首付款40萬元是李先生母親出資,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至今。王女士說,丈夫一直拒絕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還說根據新規定,該房屋是父母出資且登記在個人名下是其個人財產。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盡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該規定中的"一方父母出資"是特指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上述案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王女士的名字,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加名不一定對己有利

  案例:張先生和王女士婚後不久,兩傢老人出資幫他們買瞭一套房,總房款70萬元,張先生傢出瞭60萬,王女士傢出瞭10萬。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後來,夫妻離婚時房子已升值到瞭200萬。王女士咨詢,房產分割是否會因其父母出資少而對其不利。

  律師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上述案例中的房產因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所以該房產應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王女士隻能分得該房產的1/7。如當初張先生將名字也加在房產證上,該房屋因登記在雙方名下,就不適用上述特殊規定,而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後形成的一個現象,在特殊情況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對自己不利。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04-13/08442685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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